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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第六章法人

第五章 法 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1.只有人的结合体与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组织体才有可能成为法人。 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我国民法上法人特征的实证考察 从我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法人应具有以下特征: 1.随着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社团法人不再必然是团体。 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分离、意志分离且责任分离。 第二节 我国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1、法人分类的现状。我国民法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期影响,对于法人的分类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传统的分类标准与方法,而是根据其管理职能或者所有制来划分法人。 (1)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2)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涉外法人与非涉外法人。 (3)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及民营企业法人 (4)以职能和设立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机关法人。(无须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②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③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分类 壹基金 2010年12月3日,壹基金在深圳落地,获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自此,壹基金拥有了独立从事公募活动的法律资格。 2010年度法治报告慈善篇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特征(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享有的时间不同 范围不同 受到限制 自然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 法人目的的限制。对此理论上有争议。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特征(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别): 开始与终止 内容:法人的民事行为内容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的范围相一致 划分:都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实现方式: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及其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实质:法定代表人就是享有全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很多国家称为法人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直接进行民事行为 法定代表人委托并授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 第三节 社团法人 一、社团法人设立的条件 (一)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 1.法人设立应当有规范基础。 2.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自己的章程。 3.法人设立必须有自己的财产。 4.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5.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 具体程序如下: (1)首先应当有一个设立行为。 (2)制定章程。 (3)按照法定程序交付财产或者筹集财产、确定机关。 (4)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5)申请登记。 (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 (一)法人设立后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公司的成立基础存在瑕疵,被确认撤销或者无效,并非在其存在过程中始终没有缔约能力,而导致缔结的合同无效。如果公司不再存在,应当认为是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再主张无效。 (二)法人经营范围的性质及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5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①从合同法的意义上看,超越经营范围不会引起合同无效; ②从行政管理上看,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③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可能要受到内部追究。 (三)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法人的终止以注销登记为标志,因此,在注销法人登记前法人资格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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