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总论简-中国政法 鄢一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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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总论简-中国政法 鄢一美

民法学的结构 第一章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意义) 要弄清什么是民法,须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入手。 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呢?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呢? 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简言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什么是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当事人:公民、法人 = 平等主体、私主体 注意: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平等主体的特点 1、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 2、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在民法上称“横向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称为“私法”。 问题: 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 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 3、民法为什么称之为 “市民法”、“私法” ? 4、“私法”中的“私”的含义是什么?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交换而形成的关系。 2、内容: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身份平等、地位独立; 2)财产关系的发生以自主、自愿为主要; 3)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原则上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不具平等特点的纵向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格权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内容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 自由、名誉、荣誉、隐私权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因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关系中形成的相互抚养、赡养等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权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与财产关系有间接联系。 当事人之间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综上研究可知: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凡是具有平等主体特点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均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二、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 1、民法为私法。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 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 3、民法规范以选择性(任意性)规范为主。 4、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同质救济性。 5、民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三、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 研究结论: 1、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与公法处于同一位阶。 2、民法是私法体系的根,是普通私法,是特别私法的基础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为什么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法律局限性的表现: 1、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对特殊情况不合目的性; 2、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3、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三)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 1、当事人身份平等的原则。 2、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共利益原则(善良风俗原则)。 6、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均为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对社会关系的民法调整。 2、当事人身份平等、地位独立; 3、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人:自然人,法人。 2、内容要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客体要素:物、行为、智慧产品、 人身非财产利益。 四、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现象。 (2)是能引起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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