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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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讲义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概 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熟悉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法的性质和特以及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是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 ... 西塞罗出身于富裕的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的重要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这里一定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例: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 A.? ?? ???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B.? ?? ???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 C.? ?? ???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 ??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 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中间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呢?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诉讼关系。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是诉讼法律关系。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一个宗教关系。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存款与银行形成的存款也叫储蓄的法律关系。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里面形成了一个夫妻关系也就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纠纷,若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非法同居中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律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合意,并到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此时双方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合法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所以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对其不予受理。 不论是非法同居,还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经济关系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所以就形成了合伙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非法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民法的调整,法院应予以受理。 1、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型不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类意义:人身权通常不可转让(权利不得滥用),保护方法不同。 2、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不同: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特定的,义务一方不特定,基于此享有的权利称为绝对权。所有权关系、人格关系。 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债权 分类意义:绝对权可能被任何人侵犯,对此保护应排除任何人的可能性损害,要求义务主体负不作为义务。因此物权法定原则由此而生,尽可能大的保护特定方利益 相对权则只要求特定义务人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通常要求义务主体负某种作为义务。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权利,对方负有义务: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互为义务主体。债权、身份权、继承权。(也有例外,如债权中合同之债里的赠予合同)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例如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要素 (一)权利: 1、概念: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进行选择的范围 权利意味着选择 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其就被称为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对自己行为作出限制,即必须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不为某种行为。权利和义务不可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 权利、权能与权限 2、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划分 (1)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 1)财产权:直接以财产作为客体 特点:A、权利直接体现了经济价值 B、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如传统民法上的交易行为 2)人身权:民事主体以人、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特点:A、权利没有直接体现经济利益,但受分割时可提出经济赔偿(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B|与人身不可分离 3)财产权与人身权相结合的权利 A、知识产权 B、社员权 (2)以权利的作用方式为标准 1)支配权(主要发生在物权中):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不需他人配合。物权、知识产权 2)请求权(主要发生在债权中)讲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满足自己权利的权利。 4)抗辩权:法律规定的阴止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抗辩权也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在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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