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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物权原则物权效力指示交付
物权原则,物权效力,指示交付
二、 物权的原则
通说的物权理论有物权原则范畴。物权原则当然是物权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是否还适用其他权利,不明确。如适用,物权属权利,权利的原则均为物权原则;物权属财产权,财产权的原则均为物权原则;物权属绝对权,绝对权的原则均为物权原则。如不适用,权利的共同原则,财产权的共同原则,绝对权的共同原则,均非物权原则。在文义上,物权原则似应为物权独有的原则,不适用其他权利,否则何必提出物权原则这一范畴呢? 通说认为,物权有三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三原则是物权独有的吗?
(一)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
1. 权能法定非物权独有
按通说,物权的第一条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所谓法定,即法律直接规定,相对于当事人决定,即意定、商定。但权利之法定有两种含义:1. 发生法定;2. 内容法定。两者应作区别。物权可法定发生,如留置权;也可意定发生,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因此,不能将物权法定理解为物权必须法定发生。通说之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内容法定(履行固定)。《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如果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独有的原则,那么,其他权利的种类、内容就不是法定,而是意定。
何谓权利内容,通说未作解释。权利是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资格,权利内容应包括权利之发生条件、存续期限、支配方式。物权之发生条件、存续期限并非必然法定,如:物权行为可附条件,所有权人可设定他物权期限。其他权利之发生条件、存续期限也并非不能法定,如:法定之债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发生条件,知识产权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限。因此,物权内容并非必然法定,其他权利内容也并非不能法定。
物权内容中必然法定者,只有物权之支配方式,即权能。物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完全的物权称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权能不完全的物权称不完全物权,即他物权。他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可分为占有标的物的用益物权和不占有标的物的用益物权,前者如地上权,后者如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可分为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前者如质权、留置权,后者如抵押权。无论所有权还是他物权,无论哪一种他物权,权能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需要指出,权利内容包括权利之发生条件、存续期限和权能。但权能是主要内容;条件、期限是对权能之限制,属次要内容。在广义上,权利内容包括条件、期限、权能。在狭义上,权利内容就是权能。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物权内容法定。
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权能不能意定,只能法定。
相对权以特定人为义务人,实际上即债权。 债权可分为发生法定之债(通称法定之债)债权和发生意定之债(通称意定之债)债权。法定之债债权权能法定。意定之债债权即合同债权。合同债权中,财产性债权之权能由合同债务人设定;身份性债权即相对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涉及主体身份,权能必须法定。可见,除财产性合同债权外,其他权利之权能一律法定。因此,物权权能法定只是非财产性债权权能法定这一原则在物权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并非物权独有的原则。
物权可从不同角度分类。现实物权总是具体物权,物权权能向来是指具体物权权能,物权权能法定即具体物权权能法定。在文字意义上,所谓具体物权权能法定,即规定什么种类物权有什么权能。需要指出,权利种类法定,权能未必法定;权利权能法定,种类必然法定。这意味着物权种类法定派生于物权权能法定。在实质上,所谓具体物权权能法定,即根据特定的权能组合规定物权种类。因此,物权法定的本义是物权权能法定,物权种类法定是物权权能法定的推论。通说主张物权法定指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将物权种类法定与物权内容法定并列,又不说明物权内容与物权权能之关系,没有揭示物权法定之本义。
2. 为什么强调物权法定
除财产性合同债权外,其他权利之权能一律法定,但为什么物权(权能)法定称为原则,其他权利权能法定不称原则呢?
前文指出,权能法定的权利包括绝对权和相对身份权。其中,人身性绝对权和相对身份权不可流转。不可流转的权利不存在交易安全问题。物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可流转。物权以物为客体,物可占有。因可占有,物的支配方式可组成多种行为资格:或支配方式完全,即归属关系;或支配方式不完全,即不归属之支配。或可使用,可占有;或可使用,不可占有。或可使用,不可处分;或不可使用,可处分;或既可使用,又可处分。或可处分,可占有;或可处分,不可占有。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必须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如何组合可发生权利,发生什么权利;也就是说,未经规定之组合不发生权利,规定之组合只发生规定之权利,不发生其他权利。可以推论,特定物权未经公示,无对世效力;已经公示,不发生超越该特定物权公示之效力,第三人只须根据公示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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