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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物权法课件2
物权法课程整体结构图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变动 第四章所有权(一) 第五章所有权(二) 第六章用益物权 第七章担保物权(一) 第八章担保物权(二)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及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一节 物权及物权法 一、物权 (一)概念的生成:自然关系 社会关系 法权关系 (二)定义: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特性: 直接支配 对物 绝对权 享受利益 排他性 不可侵性 追及性 公示性 物上请求性 独立处分性 二、物权法 (一)定义:调整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公共性 (三)发展动向: 国际化 物权种类的增加 物权关系的意思自治 用益物权的消长 所有权的价值化 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 一、联系: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的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它们的联系非常紧密:物权往往是债权发生的前提,而债权运动的结果则往往是物权的取得或转移。 二、区别: 1、性质:支配权VS请求权 2、发生:法定主义VS任意主义 3、效力:绝对的支配VS相对的请求 4、期限:无期加有期VS有期 三、从物权的优越地位到债权的优越地位 由于所具有的社会作用的不同,致物权与债权制度自始即明显对立,而物权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但在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与债权相结合,出现了法律上所谓的物权债权化的现象,发生了从原来物权的优越地位转向所谓债权的优越地位。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及其特征 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1、非人格性:可为权利客体 2、有体性:占有空间、能感觉 3、可支配性:为人力所能支配 4、独立性:独立于其他物 5、价值性:满足需要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林木) 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物 2、主物与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将物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从物以外的物皆为主物。 3、原物与孳息 原物: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原物所出的收益 天然孳息: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利益。 三、一物一权主义 一个物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反过来说,即一个所有权的客体通常应该是一个物。 理由: 1、财产归属及客体范围的确定 2、财产流转的安全、顺畅 3、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予以任意创设物权。 种类、内容、效力、公示 理由: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的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种类: 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7、本物权与占有 第二章 物权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物权请求权 第一节 概述 物权效力指物权权能的保障力或强制性作用力,是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物上利益的法律强力,使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处于完满状态,如有妨害及妨害之虞则效力使其恢复完满状态。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含义: 同一标的物上已经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 发端于物权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在于保障权利人可以独占地享有标的物的利益。 二、内容: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可以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序先后确定。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的,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效力。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内容:优先享受其权利 先成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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