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环境法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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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环境法第二章

第二章 环境法的涵义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法的定义 (一)环境的法学意义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不过,与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相比较,作为环境保护法保护对象的环境,是以前者为基础的,但其范围要小得多。《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前半部分是关于环境的定义,后半部分所列举的十四种环境因素只是当前与我国人民关系最密切的,既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又是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法律能够加以保护的自然因素。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没有直接的定义,但是第4341条规定:国家各种主要的自然、人为或改造过的环境的状况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包括海域、海湾及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及乡村环境)。这条虽然不是美国法律上关于环境的精确定义,但是大体说明了美国环境保护的立法范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第2条均规定:“本法所称‘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物和植物,以及这些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韩国1978年《环境保护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系指作为自然状态的自然环境和与人类生存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物和植物,以及这些动植物所在的生存环境。” 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系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之各种天然资源及经过人为影响之自然因素总称,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陆地、矿产、森林、野生生物、景观及游憩、社会经济、文化、人文史迹、自然遗迹及自然生态系统等。 (二)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如下四层含义: 1.环境法是法的一种 环境法同其他法一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环境法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环境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律文件。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称为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前者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则,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后者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团体规范等。其中,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具有国家强制性。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渊源的总称或综合体 环境法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渊源的集合。泛指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渊源,包括:实体内容,程序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理念、原则和政策,习惯和判例等。这是对环境法的表现形式或渊源的概括。 3.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因环境资源问题或环境资源事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或生态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始终离不开环境或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始终以环境为媒介。因此,环境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关系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实际上包括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这两个方面。 4.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因环境行为而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很多,环境法对这些关系的调整是逐步发展的,目前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而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并非与环境有关的一切社会关系都由环境保护法调整,它只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环境保护关系。以土地资源为例,土地有关的法律包括调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与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保护等关系的民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等。显然,环境保护法只调整其中的土地资源保护关系,即调整因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防止浪费、破坏和受污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再如与海洋有关的法律,包括对海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保护权等,都可统称为海洋法。但海洋环境保护法则只调整因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防止海洋污染损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只是海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把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海洋法等同起来是不正确的。 (三)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1.国外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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