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破产法程序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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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破产法程序第九章

商 法 学 陈 春 第九章:破产程序总论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债权申报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破产法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无论是否属于国有。 2.合伙企业破产应当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但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自然人不属于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 理由:可能会鼓励超前消费,增加银行不良资产,不利国家金融安全,加大审判机关的工作范围等。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二、破产原因 我国新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说明: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三、破产案件 概念:指通过司法程序(包含和解,重整和破产程序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适用程序: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三者之一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有一定程序的选择自由,但一旦债务人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略) 破产案件的裁定和公告 1、裁定: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 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形式。而且,除了驳回破产申 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 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2、公告: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对重大程序 性事件公诸于众。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意义: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开始,而是破产程序开始 的条件。 2、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另:清算责任人) 3、申请形式:书面形式 4、申请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效中断效力仅及于申请人自身。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效中断效力及于申请人的所有债 权人。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受理意义:意味着破产程序开始。 2、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限:略 3、受理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不受理、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人可上诉) 4、受理裁定的送达:略 5、管理人的任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 人(旧破产法任命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之后,因此不 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6、受理通知和公告: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如合作与协助、信息提供等。 2.个别清偿无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对管理人为给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待履行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5.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应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中止。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补充说明 一、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待处理合同: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的但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管理人的选择权: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补充说明 二、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按照集体程序优先原则,应当被搁置,直到集体程序因破产原因被确定为不存在或者已经消除而归于终结。与集体清偿程序不相冲突的诉讼或仲裁,则可以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 四、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含个人)。 二、管理人的任命: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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