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24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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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24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多数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少数罪的主体为单位、个人实施。 (4)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罪为故意,其中有的还应具有犯罪目的,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二、本章讲授的主要罪名 一、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 三、寻衅滋事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五、赌博罪 六、伪证罪 七、脱逃罪 一、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1年6月12日21时,江西省宜丰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撞向路旁停靠的货车,导致摩托车上的3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赶往现场处理。24时,死者家属左伟赶到现场,当即情绪失控,用石头、木棍将事故货车的挡风玻璃、车灯、车门等砸烂,并殴打交警,阻拦交警将事故货车开走。直到次日凌晨4时,宜丰县公安局出动警力才将事故平息。经法医鉴定,一名交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宜丰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左伟拘役五个月。 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犯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的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安全、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的人员是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阻碍。 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 三、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所有人及用户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为:对功能的破坏;对数据、程序的破坏;制作、传播病毒。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 (3)主观故意不同; (4)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 1、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也是行为犯。若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尤其是参加者必须是明知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的解释: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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