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七章 代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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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七章 代议制度

第七章 代议制度 代议制度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所以西方民主制度又称为代议民主制或议会民主制。从历史的角度看,议会是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战利品,同时也是民主制发展的客观要求。自从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以后,代议制就成为现代民主不可或缺的载体和形式。议会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对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国家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和作用,但是,随着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职能的扩大、行政权力的膨胀,议会因不能适应这一变化而面临着权力衰落的挑战。“议会至上”的年代已经过去,今日西方议会正在步履艰难的改革中向前发展。 代议制度源于英国,并首先在西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代议制度也成了资产阶级实施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因而流露其消极的一面。基于此,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对代议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主张在扬弃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代议机关和代议制度,以巴黎公社制度为雏形并在此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人民代表制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的代议制。 第一节 代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代议制度的萌芽 议会(Parliament),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西方国家宪法对议会的法律地位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明文规定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的出现和代议制度的确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政治文明肇始的主要标志。 议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封建等级会议。13世纪以前,英国是一个封建君主集权制国家,君主的集权统治是通过御前会议进行的。御前会议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以男爵为主体的世俗大贵族集团;由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长构成的教会贵族集团;以及王室总管、宫廷内侍等王室官员集团。御前会议分为“大会议”和“小会议”两种形式,在职能上并无原则区别,都是国王用以履行司法审判,处理贵族与国王之间或贵族与贵族之间利益关系,并兼有咨询、行政、立法等功能的综合性机构。但大会议人员较多,比较规范,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对固定,很多重大的政治活动,如任命主教、册封贵族、分封土地、接受封臣效忠宣誓等均在大会议上进行,于是大会议逐渐成为国王政府的中枢机构。通过大会议,国王可以调整封建贵族内部的矛盾,维护正常封建秩序,并借此将势力强大的大贵族笼络在自己的周围,减少封建叛乱和分裂。虽然大会议的成员是凭国王直属封臣的资格参加会议的,就是说,大会议还是一个按照“封君——封臣”的封建关系组成的封建机构,但是,由于贵族力量越来越大,贵族参政意识越来越强,大会议也越来越成为贵族反对王权斗争的合法舞台,逐渐取得贵族会议的性质。到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时,大会议的职能发生了重要变化。由于大会议被亨利二世作为推行君主集权改革。的工具,它的政治职能日益强化。在每一项改革措施出台前或讨论重大政治问题时,国王总要召集大会议,与教俗大贵族协商后作出决定。英国历史学者R.布特在考察了亨利二世改革期间的历次大会议后指出,这时的大会议已经显示出未来议会的三大特征:第一,大会议“可以自由讨论国王提交它的任何重大政治问题”;第二,“使用大会议确定和颁布有关教士特权的习惯,预示了将来议会可以通过成文法规修改普通法”;第三,“在审判时,大会议充当了国家最高法庭,而这一点也是议会的属性之一。”到13世纪,随着大会议越来越多地讨论、协商、处理重大政治事务,如确认贵族的利益、决定王位继承、改组政府、决定对外政策等等,大会议首先在职能上完成了从封建机构向全国性政治机构——早期议会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贵族与王权的对抗及其产物《大宪章》的产生是最重要的动力和契机。 在欧洲中世纪,贵族是王权的天敌。因为王权蕴含的巨大潜能迟早会把君主制推向极致,建立统一专权的君主政体,从而破坏贵族赖以生存的封建权利义务体系,这就必然会引起贵族的抵抗乃至叛乱。1215年的《大宪章》就是贵族联合武装反抗王权的最重要的成果。从议会产生的角度看,《大宪章》的意义在于:第一,它宣告国王无权擅自征税,除传统的封建捐税外,任何赋税的征收都须“经王国一致的同意”。“王国一致的同意”即指大会议的同意,随着大会议后来向议会的演变,这项规定成为议会征税权的法律依据。第二,它宣告国民有被协商的权利,在有关征税、立法等条款中都规定与国民普遍协商,征得全国普遍同意,为此,国王应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召集教俗贵族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咨询,并大致规定了未来议会的召集方法。第三,它宣告王权应受制约以及人民有权合法驱除暴君,首次把判断国王行为是否正当的裁决权交给王权之外的25人贵族委员会。25人委员会是创建独立的国王监督机构的重要尝试,预示了未来议会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第四,它宣告国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规定国王对自由民不得非法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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