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七章邻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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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七章邻接权

第七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二、表演者的义务 三、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 *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一、邻接权的概念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的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故称为邻接权。 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是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该公约的缔结对各国邻接权的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该公约的缔结标志着邻接权的保护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2)为世界各国以专门的法律形式保护邻接权提供了示范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完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同时,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国内图书、音像制品盗版猖獗的现象,积极加强立法规制,加大执法力度。例如,国务院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6年2月1日发布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和《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又发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文件构成我国邻接权保护的基本框架,是加强邻接权执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 (1)都与作品相联系 (2)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因而有必要予以保护。 (2)客体不同 著作权之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组织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保护期限不同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影视作品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尽管邻接权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邻接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二、表演者的义务 三、表演者的权利 所谓的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见,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著作权法》第36条所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尽管演出单位不能登台演出,但它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只赋予演员而不赋予演出单位以权利,显然有失公平。一台表演的权利不可能由单个演员来行使,而必须通过演出单位来行使。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成为表演者权的主体。至于演员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通过合同或章程来解决。 根据《著作权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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