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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二章 古罗马
第二章 古罗马法律思想 第一节 概述 古罗马发源于现意大利的首都罗马,古罗马的疆土最早为现意大利中南部地区(不包括西西里岛,撒丁岛)。罗马共和国时期,其领土已跨亚非拉三洲,达到今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利比亚地中海沿岸地区,整个埃及(以上所述为非洲部分)以及巴勒斯坦,部分叙利亚,土耳其(亚洲部分),希腊,马其顿,意大利,整个亚得里亚海沿岸地区,法国,比利时,大部分的西班牙,葡萄牙(欧洲部分)。极盛时期,地中海成为其内海,除了上述地区外,还有现英国,摩洛哥北部,瑞士,德国南部,整个巴尔干半岛并入古罗马的国土。 一、历史文化背景 内部政体的形式变革 王政时期 共和时期 帝政时期 领土扩张 政体变革 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罗马城的建立—公元前509) 习惯法 祭祀 法律模糊 司法残酷 元老院、民众大会制度已经存在。 共和时期(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 执政官、元老院、民众大会分离体制。监察官、保民官、市政官等职位的设立。 罗马贵族民主力量的胜利,同时贵族和平民的矛盾也促进了双方的力量增长。 帝政时期(公元前27——帝国分裂——西罗马覆灭——东罗马的覆灭) 奥古斯都对古罗马的法律和习俗的敬畏,或许是他保留了一切不与他的统治相冲突的旧制度的原因。在避免破坏旧制度的同时,建立在君主个人权威基础上新秩序得以建立。但是罗马唯一缺失的就是王位继承制度,这是导致罗马革命不断的重要原因。 帝国的分裂 争夺空缺王位的战争消耗了罗马的实力。经济萧条、管理混乱。重建和平的戴克里先皇帝设计了两位皇帝并立的制度,分别统治东西罗马,君士坦丁在位时建立了东罗马的新首都——君士坦丁堡(拜占庭),此后,罗马的分裂制度化了。一百多年以后,西罗马灭亡。 东西罗马的对比 西罗马属于拉丁文化,其覆灭的原因: 内战中受到的损失很大;日耳曼人的侵扰;放权促成反叛等。 东罗马更好的维持了贵族和教会对帝国的服从。文化基本属于希腊世界,希腊语作为官方语言,希腊文化的复兴应该归功于东罗马。 在与东方的接触中,受到东方专制君主制的影响非常大。 优士丁尼(527—565)的《学说汇编》 东西罗马文化上的显著区别为基督教世界的分裂做了文化上的铺垫。 二、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希腊对罗马的间接影响 2、实践性突出 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学家的特殊历史条件造就了罗马法律思想的应用特点,而法哲学则不及希腊。 3、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学家虽然也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资源,但是,当理论与实践发生矛盾时,罗马法学家总是舍弃纯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同时,罗马法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唯理论和抽象的特征,相反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罗马法的实践尚不足从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多重要法律关系概括成普遍原则。罗马法学家甚至认为所有概念、定义不足以适应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警句。 4、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 5、神权政治的出现——(基督教的产生)君权神授 第二节 西塞罗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成为法律的臣仆 ——西塞罗 一 、生 平 Cicero, (前106一前43),是古罗马共和末期著名的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他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受到希腊思想的影响。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造诣颇深,是一位出色的雄辩家。他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曾当选为罗马执政官,镇压叛乱,元老院授予“祖国之父”的称号。后曾遭到凯撒的流放,最后被安东尼所杀。 二、政治思想 (一)国家的起源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 国家既是人民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这两者是有机统一起来的。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共同体。 三、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中最有价值的,是近代自然法学的先驱。“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于他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至19世纪就传遍了整个欧洲------”(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1、法律的起源 “法源于自然”,应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 第三节 古罗马法学家 一、罗马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随着古罗马对外扩张,疆域的极大扩展,为社会发展带来了许多矛盾,罗马立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法学家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据学者考证,罗马法学的产生大致在公元前2世纪,定型则大概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 在公元1世纪时,罗马法学家的工作十分活跃,其任务主要有四项:答复诉讼人法律问题的咨询;为订立契约的当事人编写合法证书;指导诉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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