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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二编 第六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企业法律制度 一、企业法 概念、调整对象、特征、体系 二、企业 概念、特征、种类、设立、变更、终止、清算 一、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是以企业这种社会经济组织为其规范的主体,是专门规定有关企业问题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3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两合公司是指由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现代公司的产权制度把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转换为两种权利:股权和法人财产权,从而形成 “投资者拥有企业,企业拥有财产”的现代产权结构。 投资者 ↓ (股权) 企 业 ↓ (法人财产权) 企业财产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企业法的特征 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 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 第一种模式是设两个机关,一是董事会,负责决策和执行,二是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二种模式也是设两个机关,一个负责决策和监督,称为董事会,另一个负责执行,称为经理或高级职员。 第三种模式是设三个机关,即董事会为决策机关,经理层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企业法律体系 所谓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独资企业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有企业的规范性文件 二、企业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生产经营的企业 服务性企业 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法律主体资格 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公司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企业的种类 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 (1)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 这种分类可直接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与投资者的财产关系与责任关系。 (2)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法人。 (3)我国企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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