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六章劳动合同法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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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六章劳动合同法课件2

第二节劳动合同 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㈠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⒈普通必备条款 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⑶劳动合同期限; ?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⑹劳动报酬; ⑺社会保险; ? ⑻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⑽劳动纪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特殊必备条款 是法律要求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的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适用? 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控制成本,单位用车全部外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实务操作指南】为了避免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㈡可备条款 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我们可以将这种条款称为可备条款。 一)法定可备条款   法定可备条款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个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具备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为必备条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别的予以提示。 1.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⑴试用期的期限: 由于试用期内,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况,因而不宜过长。《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⑵?试用的次数: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⑶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⑷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⑸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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