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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释义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如管理——无因管理) 例: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可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关系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的属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案例: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显然,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二)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案例:1993年2月10日,福大汽车服务中心(下称甲公司)主任江某持甲公司的介绍信与玻利维亚在华独资企业南通玻华车辆更新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总经理季某洽谈购买汽车事宜。江某看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季某的带领下到乙公司仓库看了停放的汽车。2月15日,江某与季某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的协议书。供方为乙公司,需方为福大公司。协议约定:供方接受广西边贸的委托,代办汽车16辆销售给需方,每辆计统价16万5千元,其中需方现付人民币160万元,余款2月25日前归还。需方按已付款有权自行销售9辆,另外7辆需余款到后再由需方处理等。江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上甲公司的印章,季某在协议上签字但并未盖上单位印章。同日,江某按照季某的指定帐户交付了汇票,但人民币160万元汇款并未汇入乙公司的帐户,而是季某指定的帐户。同日夜12时许,季某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税擅自将进料加工方式保税进口的14辆小轿车从保税库中提走。16日,江某到乙公司要求提车,季某称要待其外出回南通后再交车。17日,江某再到乙公司,发现季某已不见(季某至今去向不明),即赶往银行查询,发现160万元货款已于16日转汇广东省恩平县中国银行,收款人为季某。同日,南通海关发现保税仓库中14辆小轿车不见,迅速稽查,终于在南通市某地将其中尚未运走的12辆小轿车扣留。另2辆于19日被南京海关扣留。江某提车未成,索款无着,遂以甲公司为原告,以玻华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归还甲公司货款160万元。乙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于10月7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诉讼期间,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偿规定》的有关法律规定,该案按走私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走私货物由海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主要当事人无法查找,材料尚未定死,拒绝接收,但愿意和海关协同开展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通缉和布控,一旦抓获,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1993年11月26日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乙公司做出没收14辆小轿车、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12月20日乙公司以保税车出库与乙公司无关等为由向南京海关申请复议。1994年3月20日南京海关做出维持南通海关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同年4月18日乙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二)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三)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案例:“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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