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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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010年《北京公约》与《北京议定书》 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犯罪、作为同犯参与犯罪和非法及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的人也构成犯罪。 任何人如果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该人即构成犯罪 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学和核物质对民用航空进行攻击和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传播生物、化学和核物质两个方面的条款。 如果某人威胁实施犯罪,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受到这种威胁,而且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此人即构成犯罪。 参与犯罪准备的人,如果被证明有共谋意图的话,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1) 如果某位旅客处于或属于下列状态或情况,将被拒绝登机:   A. 被怀疑处在酒精和药物的作用影响下;   B. 行为不端;   C. 拒不服从授权的公司职员的指挥;   D. 有精神不正常的表现;   E. 已知或被怀疑持有非法武器;   F. 有可能骚扰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或对飞行安全有潜在威胁。 思考题 1、领空主权表现在哪些地方? 2、国际空中航行有哪些特殊规则? 3、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4、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有哪些?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所规定的罪行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三)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四) 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 (五)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六) 2010年《北京公约》 《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违反航空器登记国的刑法的犯罪 危害航空器或者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不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东京公约》“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的犯罪或行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或在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地(水)面上” 。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或其共犯,即构成刑事犯罪。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北议定书》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下列行为均构成犯罪: d.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若任何此种行为足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c.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一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或者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的特性; e .传递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飞行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的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a.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非法对人实施暴力行为而造成重伤或死亡; b.破坏机场设备或者中断机场服务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即为犯罪。 《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 生产塑性炸药时在其内添加一种跟踪的元素,以便探测 禁止生产、贮存和运输非注标塑性炸药,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命、财产的安全。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或其共犯,即构成刑事犯罪。 ——《海牙公约》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北议定书》 1963年《东京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行使管辖权” 。但并“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也就形成并行管辖制度。但除五种例外情况,“非登记国的缔约国不得为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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