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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行政诉讼案例
卫生行政诉讼案例(2010年)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王正飞 一起慢性苯中毒行政诉讼案件 案件起源:2006年6月7日,“中毒者”哥哥到某卫生监督机构投诉,反映其弟弟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多,现出现脖子肿大、肚子疼,被医院收住入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要求查处。 投诉举报怎么处理? 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1、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间:7日14时50分至16时30分 2、现场提取证据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现场作业场所拍摄照片 (3)公司工资表 (4)公司暂住人员登记表 (5)公司生产车间记录表 (6)公司使用化学品适用说明书 (7)“中毒者”医疗病例 (8)询问人员的身份证明 询问情况 1、询问公司人事主管 时间: 7日16时25分至16时40分 2、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 时间:7日16时40分至17时20分 3、询问投诉人 时间:7日14时50分至15时10分 地点:监督所 4、询问“中毒者”本人 时间:7日15时10分至16时20分 地点:医院 5、7日、9日询问八名职工(统一格式文本) 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作业用南力800W、南力892P、南力794T处理剂和103粉胶; 2、公司未出示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3、公司未出示职工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4、职工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人事主管询问情况 确认中毒者是否在公司工作,具体时间 有无签订劳动者工伤保险合同? 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体检? 法定代表人询问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危害项目申报 3、培训情况(进行过职业卫生培训) 4、体检情况(组织过职工体检,且每年一次) 5、胶水使用情况 6、防护用品(配置过防护用品) 7、防护设施和设备 8、检测情况 9、公告栏、警示标识 投诉人询问情况 1、其弟弟健康状况 2、其弟弟从事什么工种 3、其弟弟曾经在什么地方工作过 4、公司是否存在刷胶工艺 5、公司是否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中毒者”询问情况 1、治疗情况 2、工作经历 3、进公司具体时间,上班时间 4、具体作业场所 5、工作时是否感觉到一种特别气味 6、公司是否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体检 7、公司是否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8、工作同事 立案报告 案情择要:该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成型车间及针车车间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为劳动者提供并监督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未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使用南力800W、南力892P、南力794T处理剂及某厂生产的103粉胶。 表述时应加上“涉嫌”两字;违法事实认定应适用法律用语,表述清楚、规范。 条文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适用不完整) 立案时间6月7日 行政处理过程 6月8日出具监督意见书,提出八条意见(意见与存在问题不对应,是否采用固定格式),要求6月15日前改正 6月27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苯、甲苯、二甲苯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8月4日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8月23日案件终结调查 行政处理过程 8月23日案件合议 9月4日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直接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10月26日试行处罚审批 11月7日告知听证 11月17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11月29日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时间不明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该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车间员工潭文金、朱娟娟、吴彩萍、张小飞、赵泽西、包绍丹、周贵兵、吴莉仙、潘世水等进行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为工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员工潭文金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 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定性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暂缓执行申请 2006年12月4日,公司提出缓期六个月缴纳罚款。理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12月13日当地鞋业协会也向卫生局报告,请求暂缓罚款。12月14日监督所向卫生局报告,提出延期缴纳的方案(5万元在法定期间缴纳;余下的在六个月内缴纳)。12月18日卫生局在监督所的请示上签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监督所对该公司罚款分两期缴纳的意见。” 行政复议 2007年1月9日,该用人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卫生局2006年11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一、申请人已为职工提供了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工作环境及相关防护设备,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二、潭文金患慢性重度苯中毒也不是事实;(最终鉴定结论在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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