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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ppt教案
(一)立法原则 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的根本原则是“适中宽和”。他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就好像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 (二)立法要求 1.与本民族的实际相吻合,即立法应符合本国的政体、应当遵从民族的精神、应当适合本民族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2.与所规定的事物的性质相一致。法律不得违背所规定的事物的性质,而应当与之保持一致。 3.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应结合不同的情形来确定立法是整齐划一还是参差互异。 4.立法技术方面,孟德斯鸠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这包括:法律应当精简、严谨、质朴平易;用语力求精当确切,不生歧义,通俗易懂;确保法律的普遍性等。 有两样东西,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康德 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选择和自觉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无知者是不自由的,因为和他对立的是一个陌生的世界,是他所要依靠的在上在外的东西,他还没有把这个陌生的世界变成为他自己使用的,他住在这世界里面不是象居住在自己家里那样。好奇心的推动,知识的吸引,从最低级的一直到最高级的哲学见识,都只是发源于一种希求,就是要把上述不自由的情形消除掉,使世界成为可以用观念和思考来掌握的东西。 ——黑格尔 一、生平与著作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五、立法思想 卢梭(公元1712~1778年),法国人, 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殿军,也是其中最为激进的一个代表。幼年孤贫,一生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靠自学得以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虽然与当时的知识界也曾有过合作,但终不容于上流社会。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论》等。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有怜悯之心(自爱和怜悯),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 卢梭并未给自然法下过任何定义,也不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但他并非不承认自然法。他认为“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只不过这种正义在人间是虚幻的。他更强调宗教的作用。 “有时候我独处书斋,双手紧扣住眼睛,或是在夜色昏暗当中,我认为并没有神。但是望一望那边:太阳在升起,冲开笼罩大地的薄雾,显露出大自然的绚烂惊人的景色,这一刹时也从我的灵魂中驱散全部疑云。我重新找到我的信念、我的神、和我对他的信仰。我赞美他、崇拜他,我在他面前匍匐低头。” 与洛克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 (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 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是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人的不断自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开始建立的社会”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以及弱者的联合。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2.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全文如下: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就是说,与洛克所设想的社会契约不同:(1)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2)每个社会契约的订立者都是这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公意”得以产生,它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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