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1-3-1 企业专利保护及其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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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1-3-1 企业专利保护及其对策

* 应将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 * (1)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 所谓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显然,侵权成立。 (2)增加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 (1)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 所谓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显然,侵权成立。 (2)增加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 其中b,c是B和C的下位概念,被控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 如果等同,是侵权,不等同,则不侵权 * 对于时间,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倾向性意见都是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当然这样,更有利于专利权的保护,但在其他国家每个国家采用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在英国规定是专利公开日,德国规定是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在美国是侵权日。等同原则多讲一点,因为,现在完全相同的侵权物,几乎很少了,等同原则在实践中应用也很多。 根据发明目的分析,例如,一个铆钉和螺钉都可以作为两个部件的机械连接件,但还是有不同,铆钉不能拆卸,螺钉能拆卸,如果专利中的作用仅仅是作为部件连接,两者可以认为是等同,但如果是可拆卸连接,则不可认为是等同。 * 第三点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 * 注意仅仅是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其他,例如支持不支持的问题,不涉及到该原则,而且,该原则是等同原则下的一个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应该也不会出现该问题。 *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该被控行为不侵权 * 这种认定应当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过程中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消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所作出的有关该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 侵权 * 1.说明书记载,如果说明书明确记载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如果说明书没有明确记载,不能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然后进行第2步 2.如果省略后仍然可以达到发明目的,可以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不可以,然后进行第3步 3.某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如果属于体现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则不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如果 * 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专利法给予了专利权合理的解释,这样侵权人在诉讼时,就千方百计的找出不侵权的理由,从而有了专利侵权抗辩,所谓,专利侵权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 例如前段时间有关辉瑞的伟哥的案子,不知大家关注了没有,最后,该专利是以公开不充分无效的 * 在实际中专利权保护方案完全一样的侵权物,现在几乎没有,所以都还是有一些抗辩的余地,这样可以针对侵权判定的原则进行抗辩,例如,等同原则的应用,可以通过试验或者其他数据证明不等同,或者,针对多余指定原则,证明侵权物缺少的是必要技术特征,等被控侵权物缺少原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现在咱们讲的便是专利法另外的规定 *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ation)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购买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其中的另一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享用先用权的条件是: (1)先用行为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地域:能够享受先用权的在先实施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有 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实施行为。 时间:“在申请日之前”,其中包含了在先实施行为或者准 备工作必须一直持续到申请日的含义。 (2)必要准备的含义: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先用权的限制:(1)对已实施技术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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