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10月27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概述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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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10月27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概述1

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的 审查与鉴定 李晓钟 二0一一年十月 内 容 第一部分: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第二部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司法鉴定的程序 第四部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的对策与思考 第一部分 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决定》的颁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明确了立法目的 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 解决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 规定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立法意义(人民日报社论摘要)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法律制度已经确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决定》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统一管理体制 适应诉讼需要 保障诉讼活动 统一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 实行统一的资格准入制度 关键词:谁管理、管理谁、怎样管 谁管理 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部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决定》第三、六、十六条 《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关键词:两级、授权、范围 《决定》第六条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决定》第十六条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管理谁 管理对象: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管理门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其他 法律依据:《决定》第二条、十七条 《决定》第二条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第十七条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怎样管 实行统一的资格准入制度 资格条件: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统一准入门槛 法律依据:《决定》第四条、五条、 《决定》第四条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第五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司法部(两个办法一个通则) 公安部(两个办法一个规则) 高检院(两个办法一个规则) 中政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意见(政法【2008】2号文件 关键词:现行、管理体制、完善 司法部令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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