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2011年众合法条专题班法理学-陈景辉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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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2011年众合法条专题班法理学-陈景辉讲义

法条专题阶段串讲讲义 理论法学 陈景辉 主讲 众合学校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 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w w w. z h o n g h e e d u . c o m 理论法学串讲班讲义(2011 ) 陈景辉 法理学部分 一、基本说明(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 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二、知识要点与重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性质)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的特征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社会规范,所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只具备个人意义行动 2.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2.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备普遍拘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备普遍拘束力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 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2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律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 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 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注意领会]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 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拥有最强的强制力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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