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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案例1】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 发生时间:1994年12月8日16时; 发生地点: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 起火原因:舞台照明灯具引燃舞台幕布起火; 火灾伤亡:造成325人死亡(其中288人是8-14岁中小学生)。 经验教训:事发前已存在潜在严重火灾隐患是幕布与舞台照明灯具过近,发生起火后,没有灭火设施不能及时扑救处置;整个馆内六个疏散出口有五个上锁封堵;前去救火的数量消防车只有一把破拆工具(消防斧)不能有效破拆上锁的门。加上未成年学生缺乏自我逃生自救能力,在发生火灾时,面对突发断电,内心恐慌引起混乱,而场内又没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又不能正确组织疏导,建筑内部装修材料产生大量烟毒等都是导致此次火灾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案例2》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 《案例2》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二、消防工作的职责 三、《消防法》的基本知识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责任重于泰山 ——江泽民 一、《消防法》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意义和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消防工作的方针及原则 消防工作的方针及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消防工作的职责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消防工作的职责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消防工作的职责 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 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对一些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做了例外规定,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消防工作的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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