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人身损害赔偿》资料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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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人身损害赔偿》资料汇总

《人身损害赔偿》资料汇总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法律依据··············2 人身损害赔偿一览表(含详细分说)················13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16 四、2012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广东省高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4 一、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赔偿的项目有: 1、受害人未残的,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七项。有的法官也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但数额一般不高。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除上条所列七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法官一般都会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都会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行使,且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抚慰金,一般在10万元以下。 三、关于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中如果含有治疗非伤害造成的疾病的费用,应当予以剔除。 四、关于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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