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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本法有关征管的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相互交叉) 新税法没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详细规定,只就企业所得税在征管中的一些特殊要求作出规定。 *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优先后者)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本法有关征管的法律规定优先适用;本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 本章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也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的补充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汇总纳税、合并纳税; 纳税年度; 纳税方式等; * 纳税地点 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地点; 税收征管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都有影响 *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相对固定)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便于管理) 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 (地区间税收转移问题;避税等) *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主权利益征管需要) 有多个机构、场所的,选择一主要的机构、场所; 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 * 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条件要求 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停止、关闭机构、场所的,应当事先向负责汇总申报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需要变更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也应当事先向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审核批准的要求 汇总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机构、场所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汇总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机构、场所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非居民企业按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 * 汇总纳税的处理原则(方案)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汇总清算、财政调节” 目的: 调动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积极性; 进行财政分配和调节; * 适用范围 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对实行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 税收管理的要求 信息传递 总机构应向分支机构传递信息; 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启动信息化管理系统 “ 信息采集、信息交互、查询分析、评估协查、信息维护 ” 五个模块 * 合并纳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 * 从国际范围来看,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目的 反避税的需要,防止集团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收支统算,如美国) 提高企业集团的竞争力(盈亏互抵,递延纳税,如英国) 体现税收中性的需要(子公司与分公司应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 * 规定的内涵 法人税制下,严格控制; 决定权在国务院; * 我国现行的汇总(合并)纳税制度 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 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备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 * 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改革的原因 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由于该政策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超过120家试点企业,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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