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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公司法作业答案
1、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1、饮料厂投入价值35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生产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并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1995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方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应退回投资款25万元人民币:饮料厂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等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合同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问:1、双龙矿泉有限公司在设立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果有请一一指出。
2、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的是否有效?为什么?
3、船务公司可否收回投资?为什么?
答:①存在瑕疵。第一该设立中公司没有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船务公司的出资汇入另一发起人饮料厂的账户上,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第二是饮料厂的实物出资没有经过验资;第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饮料厂出资未办理过户手续;第四、是协议规定由饮料厂办理设立登记而饮料厂迟迟没有办理。
其货币出资为25万元,是总出资额的41.6%,符合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②该协议有效。其定约主体和内容均没有违法情况。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
③船务公司可以收回投资。首先饮料厂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且经船务公司多次催告而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船务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投资;其次该饮料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即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可以抽回资金。
2、王×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4年10月3日,他向专利局申请了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4日获得批准。1995年7月2日经与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协商后,王×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实施权转让给该公司,王妻黄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赵某分别作为王Ⅹ的代理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某地区由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王Ⅹ不再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该地区以外,王Ⅹ有权再行转让。王Ⅹ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公司进行全力协助,以促成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应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王Ⅹ。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王Ⅹ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分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该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王Ⅹ支付了许可费。但该公司的监事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王Ⅹ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与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做交易,难免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请问:王x与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针对本案该合同如何处理?
答: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显然,法律并不一概禁止董事、经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但必须具备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同意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显然,刘×与公司签订合同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它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它的效力自成立之日起即已产生。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经股东会同意,该合同应视为有效成立,其效力还可以溯及成立之时。如股东会不同意该合同自始无效从本案看,正确的做法是将合同送交股东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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