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合同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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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也叫债的担保,是法规 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其 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的法律措施。 定义: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 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 二、效力的补充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 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 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 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 一、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 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效力的相对独立性 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1、定金 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的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4)、.定金的作用和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  2、证明合同成立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2、成约定金 定金的性质的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做出约定时,应当做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 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主合同必须有效。  ◎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1)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2007年4月11日,叶某通过桐庐旭升房产有限公司介绍,欲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桐君街道金龙花园9B幢1单元301室住房。当日,双方达成购房协议,约定总房价为348000元,并对有关过户费、中介费、公证费由谁承担进行了约定。李某于当日收取定金5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言明:“该房过户合同于2007年4月26号之前签订,如违约定金一概不退还。”4月26日,双方来到桐庐旭升房产有限公司商谈签订合同事宜,后因双方就付款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签订合同。同年6月20日,李某将该房卖给他人。后叶某要求李某退还定金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购房定金5000元。庭审中,原告叶某认为其按约定的日期与李某协商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李某则认为,当时约定了一次性付款,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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