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pptVIP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律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市委党校 罗红波 2009年春 律师申请公开4万亿投资详情遭拒 涉及的问题 1. 信息公开的主体 2.信息公开的范围 3.信息公开的程序 4.申请人的权利救济方式等 一 .条例的立法过程、立法意义和立法宗旨 1.立法过程 2002年5月起草,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 2007年4月5日颁布,2008年5月1日实施 1766年瑞典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出版自由法》 2.立法意义 ⑴依法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⑵对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具有重大作用 ⑶促进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 ⑷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 3.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⑶促进依法行政 ⑷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政府信息的界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机关是主体 2.必须是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3.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行政机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3.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及时、准确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安全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