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李仁玉民法讲义精华.doc

  1. 1、本文档共3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律资料]李仁玉民法讲义精华

李仁玉民法讲义精华 第一章 民法总论 重点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 对此,应以《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为依据。如曾有考题为: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薄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薄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此题主要是考察对《民通意见》第一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本题中应以户籍证明的效力最高。 重点二: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这涉及到对《民法通则》第9条的理解问题。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胎儿未出生不是民事主体,不是民事主体就不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考虑到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例如:在我国,胎儿( ) A.应为民事主体 B.享有民事权利 C.享有继承权 D.不为民事主体 通过上述分析,本题答案应为D。 重点三:自然人死亡后,是否享有民事权利的问题 这一问题既涉及到对《民法通则》第9条的理解,又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涉及到一些特别法如《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此问题上应坚持自然人死亡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即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但特别法有规定的应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 如:自然人甲死亡后,依照我国现行法他享有( ) A.财产权 B.隐私权 C.著作署名权 D.肖像权 在上题中,财产权自然人死后肯定不享有,隐私权、肖像权为一般人格权,自然人死亡后也不享有。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永远享有署名权。故自然人死亡后仍对作品享有署名权。 重点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问题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限制的依据是:年龄和精神健康。 如: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自然人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失聪者 B.痴呆者 C.腿部残疾人 D.盲人 在上题中,失聪者、腿部残疾人、盲人均为身体残疾,只有痴呆者才为精神残疾。故本题选项为B。 重点五: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在此问题上应理解: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2)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顺序限制; (5)除父母之外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可协商确定; (6)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首先由有关组织制订,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如曾有考题为: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本题中就涉及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而叔叔不具有法定监护义务。故在兄甲、叔丙均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兄甲应为监护人。 重点六:监护责任问题 应当明确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曾有考题:甲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天,甲妻带甲外出散步,同村顽童乙上前挑逗甲,甲捡起路边的石头追打乙,甲妻虽奋力阻拦未果,乙被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2000元的医药费,应由( ) A.甲妻承担 B.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本题的核心是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问题。甲是损害的造成者,甲妻虽无过错但仍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应减轻其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 重点七:被监护人的财产问题 应当明确的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否则处分行为便不具有效力。 曾有考题: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甲父经甲同意,将其片酬两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重点八:宣告失踪问题 对此应予掌握的是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的撤销。 曾有考题: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