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略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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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略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略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本文所称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指由联合国制定或批准的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范。   上述刑事司法准则包含在联合国制定或批准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注:国际法律文书(international legal instruments )的形式有:标准、规范、准则、原则、规则和守则等。)之中。   对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的“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一词,笔者认为不宜作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理解,即仅指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而应作广义理解,即刑事法律及其适用(注:据《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的解释,“justice”一词有多种含义, 其中有一层意思就是“the law and its administration”,即法律及其适用。)。换言之,它既指刑事实体法,又指刑事程序法。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内容来看,也确实如此,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规范,如关于某些犯罪的定义和构成、对某些刑种的适用或限制等,又包括程序法方面的规范,如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起诉和审判的规定等等。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一个包容极广的庞大体系,既有严格意义上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又有具软法性质的国际法律文书。按它所采用的法律文书形式及其约束力进行归纳,笔者认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包括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宪章》、1948 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两项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注:上述两个公约已于1976年开始生效。我国于1998年3 月签署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第二个层次包括历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于1955年8月22日至9月3日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召开第一届大会,嗣后, 每五年在不同地点召开一届大会,迄今共举行了九届大会。我国从1980年起,派代表团参加了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和第九届大会。)通过的、并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或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个层次都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组成部分,但对二者又不能等量齐观。前者对于签字、批准和加入的国家具有约束力,即必须遵守;后者的约束力虽不及前者,但也应该在“本国立法和惯例的范围内考虑和遵守”。   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两个显著特点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有许多特点,笔者认为,它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高度重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根据联合国宗旨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它“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无论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抑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均应高度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是按照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原则,即“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而制定的。该公约对各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出规定,尤其是对刑事司法中涉及的人的权利和自由问题,规定得更为明确、系统和具体。因此,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高度重视对人权的保障。   联合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人权也有两层含义,其一为个人的人权(或曰个案中的人权),其二为群体(注:联合国国际法律文书有它独特的语言和格式,此处行文往往以“人人”(everyone)或“所有的人”(all persons)等词语来表达,即并非特指某个人, 而是泛指人的群体。)的人权。前者与惩罚犯罪这一目标有时会不协调以至发生冲突,因此存在价值取舍问题。至于如何取舍,又总是受到各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思想等条件的制约。后者与惩罚犯罪是协调的、统一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群体的人权。 正如联合国于1993年编制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的导言所说的:“要在适当注意个人及各群体人权的情况下,通过促进法治,来加强打击犯罪的斗争”。这一段话也表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确有保障个人的人权和群体的人权双重含义。   2.从长远着眼于对犯罪的预防   本世纪60~70年代以来,犯罪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趋严重。为了弄清当今世界的犯罪态势,并作为联合国制定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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