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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三章企业法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组织或者经营体。 特点:1、经营体 2、经营具有连续性 3、有合法的形式 (二)企业的分类 1、单一投资企业和多元投资企业 2、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二、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指规范和调整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设立、经营、管理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体系 我国目前在企业立法上并行着两个体系,一是以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二是以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进行的立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是指投资人将企业卖出的行为。 注意: 1、企业转让应当是整体转让,包括企业资产和企业债权债务同时转让; 2、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投资人手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专门调整我国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合伙企业概述 (一)概念 原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企业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现在: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原来:《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后者,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承认此种企业。如北京、深圳、杭州等均有规定。 现在:《合伙企业法》均加以规定。 2、个人合伙企业和非个人合伙企业 原来:《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前者。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 现在:《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是人合企业; 2、合伙人共同经营; 3、合伙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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