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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民法概述
绪论 责任承担: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十、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关系 (一)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 承担与刑事责任性质不同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要同时承担 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 (三)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 故: 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 十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买卖 互易 赠与、遗赠 继承 先占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添附 善意取得 其它 十二、拾得遗失物(漂流物)问题 例: 甲、乙为夫妻,一天夫甲在清理旧物时扔掉一批旧衣服,为废旧品捡拾者丙捡到。丙翻开一件衣服时发现内里缝有现金1万元。经查此为妻乙私藏起来的私房钱。 问:丙能否取得这1万元。 例: 甲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叫秘书乙扔到垃圾站。乙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甲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乙返还。 问甲能否要回? 例: 丈夫靴藏4万欧元买房款,糊涂妻子错扔掉;拾荒妇拾到“藏金破靴”买别墅获刑。 根据罗马尼亚现行法律,玛莉娅“拾金而昧”的行为属于“不当获利”,因此她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 例: 村民甲走失一头母牛,被临村的乙遇到并牵回家中。乙捡到后见无人寻找,便将该牛以500元的低价转卖给本村的丙,事实上丙对甲所卖之牛是捡来的情况有所耳闻。今年夏天,丙所买的母牛产下一头小牛。而甲在母牛丢失后却一直没有停止寻找,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自己的牛在丙家,遂要求丙返还母牛及小牛,而丙认为该母牛是自己合法买来的,拒绝归还,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一)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拾得人、保存机关的注意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遗失物的归属 (1)正常情况下,物归原主;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认定为无主物。 3、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1)拾得人据为已有而自行使用收益 A、据为已为、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B、拾得人所获收益,以不当得利处理 C、此种场合下拾得人还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以示惩罚。 (2)拾得人据为已有而加以处分 出质的→不适用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转让的→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 无偿转让 :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例: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赠与之。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则奇石属遗失物,丙应返还给甲。 有偿转让: A、向受让人主张追回遗失物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①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1: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古玩商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在古玩城自己经营的摊位上以5000元卖与丙。不久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可否? ②除此之外的情形下,权利人追回的,不须支付给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被追回后,受让人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向拾得人这位无权处分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例2: 设例1中,市民乙捡回家后陈列于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赠与之或以5000元出售。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可否? B、权利人可不选择向受让人追回标的物,而选择向无权处分的拾得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获得返还或赔偿的,不得再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受让人可保有标的物。 例3: 设例1或例2中,乙赠与或出售给丙,甲知道后又过了3年了,甲还可否向丙主张追回? (二)拾得遗失物与侵占罪 民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 有效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 成立 ≠ 生效 联系: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民事行为成立时即生效 (五)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但:合同法:效力待定 (2)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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