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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贷款的意义和种类,明确各类贷款的概念及贷款业务的核算要求,掌握贷款业务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意义与种类 (一)贷款的意义 贷款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是银行最基本的资产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信贷资金运用。 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可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资金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通过加强信贷监督,可以促进信贷资金合理使用,提高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贷款的种类 1.按贷款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各种贷款。 按规定,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按贷款保证方式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贷款。 信用贷款是无需任何担保、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贴现贷款是贷款人(银行)以信贷资金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3.按贷款资金来源及风险承担人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又可分为一般委托贷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出口买方信贷等。 (3)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4.按贷款质量不同,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着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可疑贷款具有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并且程度更加严重。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核算要求与会计科目 (一)核算要求 1.本息分别核算。 2.商业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4.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而不能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二)会计科目 1.“贷款”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一般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委托贷款”科目。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2.“贴现资产”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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