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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7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勤读力耕,立己达人”校训,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来华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华中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四年制为6年,五年制为7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四年制为8年,五年制为9年。
第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00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第三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申请拟提前毕业被批准的学生,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第十三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由校医院或者学校对口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说明材料。请假3日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3日以上至2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因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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