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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解读

《办法》条文解读 第17条:救济制度(可根据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20条: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21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谢谢!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 第29号 解读 《办法》关键词 《办法》重要意义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严肃依纪依法惩处各类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强决心 促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 有力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办法》重要意义 《办法》细化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量纪标准,具有很强操作性。 《城乡规划法》第58、59条: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法》第60、61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决了一直以来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处分依据不充分的尴尬 《办法》重要意义 《办法》具体规定了一些新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具有很强指导性,符合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 如: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第四条) 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 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六条)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 《办法》概况 《办法》共21条 第1条: 制定依据 第2条: 管理对象和处分决定机关 第3-16条: 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 第17条: 救济 第18、19条: 案件移送 第20、21条: 条文解释、实施日期 《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条 制定依据 《办法》条文解读 承担纪律责任的人员: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处罚决定主体: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二条 责任人员 《办法》条文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位性质主要有三类:行政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都属于《办法》的责任对象。 第二条 责任人员 《办法》条文解读 《办法》第3-16条: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 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纪的轻重: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 违纪的主体: 单位有违纪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 ,违纪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 《办法》条文解读 处分对象 对应条文 《办法》条文解读 条文 违纪行为 情节程度 处分量纪 第三条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有行为之一的 记过 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降级 撤职 情节严重的 开除 地方人民政府 违纪行为和处分量纪 《办法》条文解读 条文 违纪行为 情节程度 处分量纪 第四条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有行为之一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降级、撤职 情节严重的 开除 地方人民政府 违纪行为和处分量纪 【案 例】2005年我厅通报上栗县政府未经请示认定,擅自调整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县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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