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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讲义集锦
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讲义集锦
一、考试分析
1.考试情况预测
1)录取人数有所增加
2)考试内容有所变化
3)试卷难度不会加大,但由于考试内容有所增多,考试准备难度有所加大。
二、重点内容
(一)主要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法》占60%-70%的分值;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占的分值相近。
2.大纲新增和修订部分内容。
3.每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其重点为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定,法律责任与此相对应。
如《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27条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中都有涉及。
(二)具体考核要求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框架体系、范畴及相关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重点理解安全生产法律框架体系、层级关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制定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27条规定为重中之重。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检验应考人员对矿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有关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
本章大纲内容无变化,重点为〈消防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个别条款已经修改。由于《矿山安全法》和《消防安全法》都已基本完成修订工作,因此,考题可能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定的掌握程度;对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掌握程度。
重点是刑法及其修正案、对矿山安全违法有关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职业病防治法。
本章大纲主要是刑法部分变动较大,新增内容较多,其中有些要求掌握或熟悉的内容在教材中未涉及。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检验应考人员对国务院有关高危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检验对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方面内容的掌握程度。
本章涉及内容多,新增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检验应考人员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管理规定的掌握程度。
重点是新增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大纲要求变化较大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于08年1月实施,个别条款罚款额度有变化。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地位、作用、范围和分类、体系结构等内容的了解或熟悉程度
本章为新增内容,但内容简单、容易理解,不作为重点
三、应试技巧
1.根据题型有针对性的应试
单项选择题为4选1。
直接法(多用)和排除法。
多项选择题为5个选项,多选不得分,,错选不得分,少选少得分。据此,在没有把握时宁可少选。
法律条文中对同一问题有多条、多款或一款内容中有多层(或若干小点)意思(常用分号标出)的,容易出多项选择题。
如:《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共有第63、64、65、66条涉及此内容;而在第63条有3层意思涉及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具体规定。
第63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6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又如:《安全生产法》第56条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由4个小点内容。
第56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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