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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邮编:518017
电话(Tel ):(0755 传真(Fax ):(075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15]第011-1 号
致: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依据与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冠鸿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
任宁冠鸿股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于2015 年4 月28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于2015 年5 月19 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
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转让
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信达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宁冠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转让的其他法律问题
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应
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一般问题
一、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
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
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 )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
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份比例(%)
1 景龙集团 10,200,000 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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