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方税局2016年7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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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概述 二、政策解读 (一)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量 绝大部分:销售额------从价计征----各税目应税对象(原矿、原矿加工品、精矿、金锭、氯化纳初级加工产品) 少部分:销售量----从价计征----应税对象(通常为原矿) 政策解读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费。 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 政策解读 价外费用 包括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不包括满足条件的基金、运输费用 运杂费用 包括 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着运销产生的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政策解读 运输费用 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 运输费用。 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取得相应凭据 分开核算。 相应凭据 相关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二)关于销售额的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如铁矿。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政策解读 换算比(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涉及换算比的应税产品是铁、金,换算比分别为1.20、1.15。 (二)税率 (一)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中央列举的22个税目 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幅度范围内,提出税率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省自定的税目 中央列举的22个税目以外的,由各省自行确定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率确定方法 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2012-2015年企业实缴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和矿产吕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 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矿种可设定二档税率。 (三)纳税环节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解读 纳税环节:销售、自用 注意两个环节: 移送环节: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不缴纳) 以自采金原矿加工金精矿、金锭的(不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非精矿产品(缴纳) 储存环节:应税矿产品储存(不缴纳) 视同销售(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政策解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当天。 (四)纳税地点 矿产品:开采地 盐:生产地 水:取水口所在地 (五)优惠政策 中央定 衰竭期:30% 20%以下,5年以下,单个矿山(井)为单位确定 充填开采:50% 煤炭为置换出来,其他为开采出来的 注意:除煤炭外,其他应税产品享受衰竭期优惠政策还需要符合开采年限要在15年以上,享受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要符合三下开采的条件。 省定:低品位矿、尾矿、四废 (六)共伴生矿 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要求:分开核算 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52号文件的规定: 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 (全面改革后,此条无作用) 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七)混售混洗 混售:以未税产品(自采)和已税产品(外购)混合销售 要求:准确核算已税(外购)产品金额(数量、单价、及运费) 计税依据=当期混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产品的购进金额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混洗:以自采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洗选。 要求:准确核算外购原矿金额(数量、单价、及运费) 计税依据=当期混洗销售额-当期用于混洗的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八)新旧税制衔接 1、两种按新税制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1)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新税制缴纳资源税。 (2)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按新税制缴纳资源税。 2、两种不再缴纳资源税形式 (1)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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