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营缮工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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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營繕工程管理辦法 民國 105年10月26日總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各項設備及建物,依程序進行修繕或發包作業,並加強各項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 監造管理,且確保修繕及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營繕工程係指大型工程類、中小型工程類及一般維修工程類等三類;新建工 程類不在本辦法規範,另依靜宜大學新建工程作業規範辦理。 一、 大型工程類:係指在地面上下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之改變自 然環境之行為,應依規劃、設計、發包、監造、驗收五階段辦理。 二、中小型工程類:係指土木建築、景觀、機電等項目之增建、整建或維護等工程,應依 申請、評估、發包、驗收四階段辦理。 三、 一般維修工程類:係指教學儀器、事務機器、土木建築、景觀、機電等項目之維護等 工程,應分申請、執行、驗收三階段辦理。 第三條 營繕工程費用如接受政府機關或公 民( )營事業補助,其補助金額占工程總額半數以上者,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條 本校營繕工程費用,依其金額之不同,辦理程序分別如下: 一、新台幣 100萬元以上者,為大型工程類: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由 採購組 負責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二、新台幣 10萬元以上,不足新台幣 100萬元者,為中小型工程類:由 採購組負責辦理工 程發包作業。 三、新台幣 10萬元以下者,為一般維修工程類:由營繕組負責辦理修繕或發包作業。 第五條 本校營繕工程之執行,以不影響教學活動及行政業務為原則,各類工程之辦理程序及時程 分別如下: 一、 大型工程類:使用單位提出需求後,由營繕組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評估規劃;採購組於 每年4月1日起進行發包作業,於完成簽訂工程契約書後,至學年末進行施工作業;特 殊情況且施工時程為40天內者,經核准得於每年8月1日起進行施工作業。 二、中小型工程類:使用單位提出需求後,營繕組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評估規劃; 採購組於 每年8月1日起進行發包作業,於完成簽訂工程契約書後,即可進行施工作業;惟經營 繕組評估施工時程超過40天者,得依重大工程類工程執行時程辦理。 三、 一般維修工程類:依使用單位需求,營繕組隨時辦理修繕業務。 四、緊急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搶修等重大案件由負責修繕之一級單位主管確認同意後,依事 實需要予以施作,再按規定補辦 手續。 第 1 頁/共4 頁 第六條 本校大型工程類及中小型工程類之經費均需透過年度預算之編列。除緊急事件或天然災害 之搶修等重大案件外,凡未列入年度預算者,不得提出營繕案件申請。 第七條 本校大型工程類及中小型工程類之單位權責如下: 一、營繕組:負責協助使用單位之營繕工程評估、執行、審核、監造及驗收。 二、採購組:負責營繕工程之招標、合約簽訂、合約管理、文件彙整及協助驗收作業。 三、事務 組:負責營繕工程有關財產設備增列及協助驗收。 四、環安組:負責營繕工程有關之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建議,並對重點項目進行抽檢。 五、會計室:負責年度營繕工程預算之審核與管控;工程付款之監督、審核及監驗工作。 六、使用單位:負責單位內營繕工程之計劃擬定,明訂各項需求目標並編列工程之年度預 算。依各類營繕期程進行營繕申請並協助執行及工程驗收。 七、秘書室:依規定協助辦理共同監辦業務。 第八條 營繕工程之設計,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工程技術機構或建築師、電 機技師辦理。 第九條 大型工程類之工程辦理程序分為規劃、設計、發包、監造、驗收等五階段辦理。 一、規劃: (一)使用單位依需求填具靜宜大學大型 /中小型工程類申請單,經使用單位主管及 一級主管簽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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