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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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二零一零年四月 主  编:于培亭 副 主 编:陶美泉 张文华 陈松华 编写人员:张 媛 惠金玲 徐 枫 顾 问:李 邨 李 东 王书权 贺倩明 美联物业 世华地产 中联地产 招商置业 中原地产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一、目的 2 二、依据 2 三、适用范围 2 第二章 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常用名词释义(按拼音索引) 2 第三章 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 2 第一节 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操守 2 一、信息公示方面 2 二、资料处理方面 2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 2 四、经纪机构间合作 2 第二节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2 一、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 2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 2 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2 第四节 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第四章 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 2 一、卖方放盘 2 二、买方寻盘 2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 2 四、达成交易意向 2 五、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支付定金 2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余款(除定金) 2 七、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佣金 2 八、办理房地产证过户手续 2 九、剩余楼款结算 2 十、交楼 2 第五章 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 2 一、出租方放租 2 二、承租方求租 2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 2 四、达成租赁意向、签订物业租赁及居间合同 2 五、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及首月租金。租赁双方按约定支付佣金 2 六、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 2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2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2 二手住宅租赁示范文本 2 二手工商铺租赁示范文本 2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 2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纪活动,提高经纪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控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风险。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以下简称“经纪人助理”)。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遵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经纪活动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各方是平等民事主体,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在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 其次,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其掌握的资讯及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服务。房地产经纪人员须遵守职业道德,诚信执业,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亦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均应参照本指引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本指引的解释权归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所有。 第二章 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常用名词释义(按拼音索引) A 按份共有 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B 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必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C 产权过户 指产权登记部门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为其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诚意金 指欲购买或租赁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表达购房或租赁的意愿。 承租人 物业租赁交易中对约定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持牌上岗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向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获得许可后,方可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制度。 出租人 对约定的物业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获取对价的一方。 D 担保 在法律上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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