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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温室气体减排方法学
一.来源
本方法学来自新方法学申请:“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温室气体减排方法
学”,由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提交。
本方法学参考了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 “CMS-048-V01:通过电动
和混合动力汽车实现减排。”
二.技术方法
1. 该方法学是燃料替代类型方法学,适用于用充电站、充电桩充电的电动
车辆替代常规燃油车辆运行带来的减排量计算。
2. 电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纯电动公交车、大巴车、中巴车、出租车、私家
车,但不包括混合动力车、燃料电池车等车型。
3. 充电站/桩为每台车辆的充电信息可得。充电信息至少应包括充电日期、
充电量以及充电车辆的类型。
4. 为避免重复申请减排量,充电站/桩运营单位应和充电车辆使用/运营单
位或个人之间具有减排量转让协议,由充电站/桩运营单位申请充电车
辆的减排量,充电车辆使用/运营单位或个人放弃申请减排量的权利。
充电车辆使用/运营单位或个人申请减排量时可参考方法学
CMS-048-01。
5. 项目年减排量不大于6 万吨CO e。
2
三.基准线
6. 确定基准线情景时,基准线车辆和项目车辆(充电车辆)应提供可比的
服务。对于出租车/私家车,要求座位数相同。对于公交车、大巴车和
中巴车,要求车长相差分别在±20%以内,或者提供相同的交通服务(如
以电动公交车替代原有的燃油公交车,在相同的路线上提供公交服务)。
对于在既有线路上用电动车辆替代原有的燃油车辆的项目,基准线情景
即为原有情景的继续。
四. 项目边界
7. 项目边界包括:
(a) 项目活动电动车辆;
(b) 项目活动车辆行驶或运营的地理边界;
1
(c) 项目活动车辆的充电设备 (充电站/桩)、电力来源(如电网)等附属设
施。
五.额外性论证
8. 项目额外性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论证:
方式1:
论证项目活动由于存在一个或多个在4/CMP 附件II 的附录B 中的附件A 列
出的障碍而导致项目活动不能实施。该障碍可以是建设充电站/桩面临的障碍,
充电服务面临的政策法规障碍(如充电价格不明确,充电站运营机构利益得不到
保障,政策性市场壁垒等),也可以是电动车的运营、推广存在的障碍,如电动
车的投资障碍、技术障碍等。
方式2 :
事先证明项目活动之前在项目区域内电动车的市场保有量小于或等于同类
型车辆的20%,或者充电站/桩的市场保有量小于或等于为同类车辆提供加油服
务的加油站所占份额的20% 。
方式3 :
使用“额外性论证与评价工具”进行额外性论证。
六.基准线计算
9. 基准线排放通过充电站/桩的充电量,以及电动车辆的单位里程耗电量和
燃油车辆的单位里程耗油量进行转换后计算。详细计算过程如下:
BE f EC NCV EF IRt 1 (1)
y i,y PJ ,i,y fuel ,i,y CO2,i,y
i
其中:
BE y 年的基准线排放(t CO )
y 2
EC
1此处省略了里程TD 的计算过程,TD elec,i,y ,因此:
PJ ,i,y SFC
elec,i,y
EC
BEy TDPJ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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