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江济淮工程(槐林段)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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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江济淮工程(槐林段)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15〕126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引江济淮工程(槐林段) 二、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共涉及槐林镇沐集居委会大魏村、小明堂村、龙王村委会谈夏村3个村庄约130户、1.5万㎡,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户数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槐林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 五、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已办理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45㎡的,按照人均45㎡计算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小于人均45㎡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3.市规划局提供的引江济淮工程(槐林段)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的房屋,一律不认定为有效面积。 4.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得计入有效面积。 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认证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二)补偿范围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其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为: 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 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 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贴)。 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所有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有效面积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十五《房屋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1)并结合附表十四《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见附件2)中的房屋成新系数结合认定的房屋有效面积对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引江济淮工程(槐林段)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可酌情给予不超过150元/㎡搬迁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方案第七条“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规定一致。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四)特殊情形补偿(区位价的30%)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划地安置,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区位价的30%补偿,其补偿金额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十六《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详见附件3)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及看护房的补偿 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八《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4)的规定标准执行,不予安置。 (六)其他补偿 1.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补偿 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附件7)。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500元/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偿两次;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补偿一次; (2)非住宅房屋:按认定的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偿。办公用房按5元/㎡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性质房屋按7元/㎡的标准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 (1)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面积,集镇规划区内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集镇规划区外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一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过渡期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4)对持有合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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