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术语的合理选择.docVIP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际贸易中术语的合理选择

《国际物流》 课程论文 题目:国际贸易中术语的合理选择 学院: 经济学院 班级: 10级物流管理 学号: 101703056 姓名: 杨安 国际贸易中术语的合理选择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合理的术语选择在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析,便于人们更好的了解国际贸易术语,从而合理的选择自己适用的术语。 关键字:贸易术语;因素;选择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案例三:1973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由于你方迟发装船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寄出的全部货运单证也因进口商拒付,被代收行(进口地银行)退回。从案例四来看,CFR条件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等于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例五:业务员小王向美国客户就童车对外报价如下:CIF C3纽约USD120.00/套,数量20000套。美国客户接到报价后认为我方价格比较接近,于是要求我业务人员报出CIFC5纽约价,小王核算后报给客户CIFC5纽约USD122.40,客户收到报价后,立即表示接受。小王后来一核算,按照他的算法一共损失2520美元

文档评论(0)

asd52251365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