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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各科室:
为更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精神,根据医院管理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一、婚姻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正常婚假为3天)
2、申请结婚时需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奖励政策
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登记结婚者为晚婚,晚婚假延长20天(合计23假期)。男女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未达到晚婚假者,不享受晚婚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休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延长产假30天。
4、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并发给一次性奖励50元。
5、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7、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喂奶时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多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发放方式:夫妻双方均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夫妻离异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抚养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对方单位全额发放。
9、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
10、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生育政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具体规定有12种情况可以生育二孩,其中城市居民包括8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计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1、持有二孩生育证,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在情形变更后6个月内仍未怀孕的,其所持生育证无效,发证机关注销其生育证。
2、持有二孩生育证,连续十个月不接受孕情检查或不反馈孕检结果的,所持生育证无效,发证机关注销其生育证。
3、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规定。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医院计生管理规定
1、请婚假到院计生办填表申批(以结婚证为准)
2、已婚育龄妇女怀孕两个月内,到院计生办开初婚未育证明,持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两张2寸合影照片到户籍地办事处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怀孕三月内(正式参加医保者)持个人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个人照片,到院计生办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
3、新进院人员未满一年以上者,原则上不予审批婚假(男、女双方在25周岁以上者可照顾)。严禁以病、事假等名义申请婚假和产假。
五、节育措施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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