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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第3章 流转税的税务筹划2

3.3 消费税筹划 消费税概述 含义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化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立法精神 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 3)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 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 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不含税销售额 (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同增值税 不含税价格换算 2、从量计征——实际销售数量 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 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 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 征税数量。 3、复合计税——销售数量:同从量计征 销售额: 同从价计征 消费税筹划的立足点(关注的主要税收政策要点) 兼营销售的征税规定 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征税规定 包装物的征税规定 征税环节的征税规定 换货、入股及抵债的征税规定 重点: 规避纳税义务 缩小税基 较低适用税率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 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 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一)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分别核算 (二)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分析: 对适宜在零售环节组合成套的消费品,可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即生产商先将产品分别销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就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对不适宜在零售环节组合成套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产品的组合销售,就避免了组合中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 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 销售,否则采取“先销售后包装”,以尽量降低 企业的税负。 案例1: 某酒厂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和药酒,同时,为了拓展销路,将白酒和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白酒、药酒各一瓶)销售,2009年5月的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分类 销售数量 单价 适用税率 白酒 15 000 30 20 药酒 10 000 60 10 礼盒 1 000 85 20 问如何进行筹划? 未单独核算: (30×15 000+60×10 000+85×1 000)×20% =227 000元 单独核算: 白酒:30×15 000×20%=90 000元 药酒:60×10 000×20%=60 000元 礼盒:85×1 000×20%=1 700元 合计:90 000+60 000+1 700=167 000元 案例2: 某化妆品生产厂商发现销售成套化妆品更为有利,于是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包装成套销售,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价格如下:化妆品税率为30%。 化妆品系列(香水一瓶25元、指甲油一瓶10元、口红一支20元)、护肤护发品(面霜一瓶30元、洗发膏一瓶15元、香皂一块5元)、化妆工具一套共25元、包装材料一批共5元。 问如何进行筹划? 如果化妆品生产厂商将产品包装成成套销售给某一商店: (25+10+20 +30+15+5+25+5 )×30% =40.5元 如果化妆品生产厂商将产品分别销售给某一商店,再由该商店包装销售: (25+10+20 )×30%=16.5元 节税=40.5 - 16.5 =24元 1、自产自用,即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 2、委托加工,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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