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纳税会计第七章资源税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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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纳税会计第七章资源税新

第七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核算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商学院会计学系 王丽萍 资源税税率 税目 税额幅度 单位 一、原油 8~30 元 /吨 二、天然气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 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 元/吨或千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旷远矿 0.2~30 元/吨 六、有色金属旷远矿 0.4~30 元/吨 七、盐 液体盐 2~10 元/吨 固体盐 10~60 元/吨 七、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一)应税资源品直接销售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资源税的会计核 算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下课了…. * * 一、资源税法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作用 1.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2.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 3.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二、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是指指由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三、税目、税额 1. 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 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 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 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二 是液体盐。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 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 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 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 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 代缴资源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1.课税数量的确定 (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 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 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的确定办法: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 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 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 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 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 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④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 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 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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