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企业破产法.ppt

  1. 1、本文档共5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经济学]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的债务不足清偿问题;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部清算与执行。 二、破产法的概念 是调整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法院和其他破产参加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06年8月通过,于07年6月1日施行,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增加了管理制度和重整制度,更加完善了破产程序和破产清算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二、破产申请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在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定的义务。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的清偿无效。 3、对债权人的约束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应自动停止其个别追索。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5、管理人的权利 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想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 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制度是新的破产法创设的。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管理人的产生 有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其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 管理人独立行使职责。 管理人的组成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第24条) 三、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法第25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因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第31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32 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