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保险课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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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保险课件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标准:是否会因为投保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损失。 把握保险利益的概念需要注意三点: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合同利益。 案例:一外地游客一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合法的利益: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非法获得的财产、走失物品、违禁品不存在保险利益。 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技术资料、艺术品等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一般不能成为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经济性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法定关系。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境外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 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 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险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包括: 1.现有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2.预期利益: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案例:1999 年 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1999 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有的理赔员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六、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要求 《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类型 主体 时间 人身保险 投保人 投保时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 案例:某年2月10日,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屋内财产足额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房屋的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10万。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王某也按合同交纳了保险费。同年6月9日,王某购买了一套新房,将原有住房卖给了张某。双方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款项。不料,10月20日,因张某家的煤气泄露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王某,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002年《保险法》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009年《保险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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