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信托与租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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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信托与租赁

信托与租赁 金融与统计学院 主讲:吴伟军 Tel:E-mail: davidwwj@163.com 前言: 一、课程主要内容 二、课程教学目标 三、课程资源 四、授课内容 一、课程主要内容 本课程介绍了信托与租赁这两项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业务,主要研究信托与租赁的基本含义、作用、特点、业务种类、业务操作程序及业务管理等,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金融专业基础课程。 在金融领域中,信托和租赁业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课程教学目标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信托与租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生从事金融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机构的业务趋于规范,对这两项业务的认识和把握也越来越重要。 三、课程资源 第一章 信托概述 本章重要概念: 信托、信托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民事信托、法人信托、非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一. 信托的内容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信托当事人在约定信托时,为使信托具有法律效力而履行的一种手续。 信托行为是设立信托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通常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 书面合同:这是信托关系人共同表示信托意向,并同意成立信托的一种形式。 个人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3.法院的裁决命令书: 即关系人之间并无明确的信托表示,或并无成立信托的意愿。而是由法院根据关系人之间已经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关系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这种裁决命令具有一的强制性。 (二)信托关系人 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人有三个: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受托人: 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 3.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受益人享受的利益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本金收益; 第二:收益收益; 第三:全部收益。 (三)信托目的: 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四)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 它是指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同时还包括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如利息、租金等收入。 一项财产一旦被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便具有三种特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局限性、物上代位性。 独立性,有三个层面的意思: (1)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区别对待,分别核算,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2)当受托人拥有多份信托财产时,对这些由不同委托人信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也要分开经营,分别核算,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3)委托人把某项财产信托出去而成为信托财产后,这部分信托财产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局限性 是指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时,与其固有财产相比,具有一定的限制 物上代位性 信托期间,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形式可以发生变化,价值量也会有增减,所有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其作为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益也不改变。 信托成立时信托财产的范畴,由信托行为(契约、遗嘱或宣言)定之(《信托法》第九条第一项参照),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范围,则依物上代位的原则定之(《信托法》第九条第二项参照)。 由于信托财产构成特别财产,具有独立性,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而取得的财产权,当然属于信托财产,此及信托财产的代位性。 上述称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取得的财产权,例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房屋出租而取得的租金; 称因信托财产的处分取得的财产,例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土地出售取得的价金; 称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而取得的财产权,例如信托财产的房屋失火焚毁,受托人取得的保险金债权,或受领的保险金,或对侵权行为的人取得的损害赔偿债权,或领受的赔偿金等属之。 上述财产均为信托财产的变形,皆属于信托财产。 又信托财产代位物并不限于积极财产,受托人为开发改良信托财产而借入的金钱债务,或受托人因管理失当而支付的补偿金均为信托财产代位物。 二、信托的特点 (一)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财产权成为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指 a. 指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b. 并将这些权利授予和转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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