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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ppt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P207) 1、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当时未发现2年内才发现)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使财产不当减少),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 2、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链接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链接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破产、重整、和解的影响。 物保以物为限承担责任,人保承担全部责任,被保证人破产了还不完的你的继续还。不因他破产了开脱你的保证责任。 *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下表中的2和4),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会议 法院 结果 1 √ √ √ √ (经申请) √ √ 2 √ √ √ √ (经申请) × × 3 √ √ ×× (经申请) √ √ 4 √ √ ×× (经申请) × × 5 ××××(不能申请) 闭嘴 × 是否重整最终法院说了算。债权人会议每组都通过了也得法院批准。但每组都不通过法院不能主动强行批准通过。 * 例:下列各项中,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多 A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部分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B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部分会议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法院的批准 C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但未获得法院的批准 D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部分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但通过了法院的批准 BC (99) *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P201) 执行人: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链接: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整人可以是管理人也可是债务人 监督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 重整的效力(除第一条外,与和解的效力一样) 1、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3、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保证人的责任不免除也不打折) 4、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 5、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经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法院裁定终止重整执行的,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已经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普通)。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103 * 1、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 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保证人的责任不免除也不打折) *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6、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普通)。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 例:A欠B100万元,无担保,重整时打4折,还40万元即可。还了25时重整终止,则打4折的重整失去效力,受偿的25万元有效,未受偿的75万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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