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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票据及支付结算法律讲座 第一讲票据法 一、票据: 1、概念: 依法签发 由自己或委托他人(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 到期日或见票时(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2、种类 3、特征 ①设权证券:失票人在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可要求出票人补发或要求债务人付款。 ②要式证券 ③文义证券 ④无因证券 ⑤金钱证券 ⑥返还证券: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应在背面提示付款处签章。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产生的关系 权利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主体 债务人:真实签章人 主债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具有付款义务 次债务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具有担保义务 2、金额:大小写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存单上大小写不致的情形: 二、非票据关系:民法上非票据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又相联系。 2、票据资金关系:相分离又相联系。 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和票据行为是分离的。 票据原因关系 定义;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 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 相分离为原则,相关联为例外。 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 丙 信用社(付款人) 票据资金关系 定义: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为原则,相关联为例外 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 丙 信用社(承兑人;付款人) 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 1、票据返还关系:票据权利人向欺诈、胁迫、盗窃或恶意取得票据及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申请。 2、票据利益返还关系: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定义:票据因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 丙 信用社(付款人) 该支票出票日为03年3月1日,金额为10万元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和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期 票据权利的丧失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给付对价和善意取得(案例) 2、三种例外未给付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是:赠与,继承,税收;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 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 信用社 付款人 票据权利取得 例:甲为买货向乙签发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10万元支票,后乙直接用该张支票向丙买东西,丙将支票的收款人填上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由于甲在付款人处存款只有8万元,银行遂退票。丙向甲追索,甲拒付。 甲—丙 甲—乙—丙 票据权利取得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向己方开户行A银行申请并获得承兑后,将该票据交付b公司。b公司持该票据向自己的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审查发现b公司提交的贴现申请资料中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经向A银行查询,该票据确系A银行签发。经考虑,B银行认为该汇票虽无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既经A银行承兑,资金回收有一定保障性,且给予贴现的话会有较可观的贴现息,就办理了该笔业务。该票据到期后,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理由是a公司已告知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B银行诉至法院,要求A银行无条件付款。 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期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2)其他票据自票据到期日前提示。 未按期提示承兑和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消灭 因时效而消灭 1、汇票和本票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算 2、支票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 3、对前手追索权为6个月 4、对前手再追索权为3个月 票据行为 (一)定义:以设立、变更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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