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世骏--复旦大学讲哈贝马斯的《在事 实与规范之间》.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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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世骏--复旦大学讲哈贝马斯的《在事 实与规范之间》

一. 政治与哲学 工具合理性:一个行为或符号表达式只有根据它作为工具而服务的某个目的才能确定其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率)。 交往合理性: -行动者的三个世界-关系(world-re1ations)和与此相应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概念; -命题性真实、规范性正当和真诚性或准确性这些有效性主张; -以合理方式促成之一致的概念,亦即以主体间对于可批判的有效性主张的主体间承认的一致的概念; -把达成理解当作对共同情境定义的协商的概念 “世界” 行动 有效性主张 “生活世界” 客观世界(工具行动) 真实/效率 文化 社会世界(规则导向行动 正当 规范 主观世界(表演行动) 真切/真诚 人格 交往行动 一. 政治与哲学 每个交往行动都预设着有效性主张(真实、正当、真切) 有效性主张是超越特定语境的 支持或反驳有效性主张的理由是在特定语境中提出来的 利用特定理由进行论辩的特定语境本身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开放性 超越理性独断主义和理性失败主义的两难选择 一. 政治与哲学 “理性的事实”与“内在的批判”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事实(事实性)与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几种关系 -客观事实versus社会规范 -事实认定与规范确定之间的相互依赖 -“制度性事实”:一个规则体系(制度)正在生效着 -规则内部的事实性(被承认)与规范性(值得承认) 三. 民主与法治 传统政治和现代政治 合法性(正当性)与合法律性 人权和人民主权 “…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 --马克思 “上帝死了。” --尼采 “从理性的概念当中,不可能引出反对谋杀的根本性论据。” --霍克海默尔 “法律怀疑论” =“虚假实在论”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的错误,就在于“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而没有看到,肯定这种规范性预设,并不等于放弃对西方现存法律实践和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 理性向来就存在,只是不总具有理性的形式。因此,批评家可以把任何一种形式的理论意识和实践意识作为出发点,并且从现存的现实特有的形式中引申出作为它的应有和它的最终目的的真正现实。 --卡尔·马克思 如果把‘社会主义’理解为种种解放了的生活方式…的那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对法律共同体的民主自我组织,也构成了这种事业的规范性核心。 --尤根·哈贝马斯 在完全世俗化的政治中,法治国若没有激进民主的话是难以形成、难以维持的。 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现代法律秩序只能从‘自决’这个概念获得其合法性: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创制者。 --尤根·哈贝马斯 “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相互依赖: 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公开地参与公共舆论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法律前提。 人们对这种权利和自由的理解本身也只有通过公共领域中的合理商谈才能够获得合理的辩护、澄清和改进,而享受并运用这种公共商谈的能力,就是“人民主权”的根本含义。 民主商谈的几种形式: 立法机构中的正式商谈/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商谈 论证性商谈(主要适用于立法领域)/运用性商谈(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 道德商谈(涉及“什么是正当的共同生活”的问题)/伦理商谈(涉及“什么是好的或不虚度年华的生活”的问题)/实用商谈(涉及“什么是对手段和物品的理性选择”的问题) 四.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自由主义法律模式 福利国家法律模式 程序主义法律模式 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的特征,是强调法律规则的一些“语义特征”对于“形式正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所谓法律的“语义特征”,是指法律作为一个语义系统—也就是法律规范或法律语句本身—所具有的普遍的或全称的特征。所谓“形式正义”,就是根据一些抽象标准、撇开人们的具体情况(种族、性别、贫富、老幼、强弱等等)而对人们一视同仁。 但问题正在于这里所说的“形式正义”(形式平等、形式自由)并不等于“实质正义”(实质平等、实质自由)。普遍规则系统所确保的法律自由,是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法律许可,但如果没有事实自由,也就是没有事实上选择所允许之事的可能性,这种形式自由是毫无价值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对只提供形式正义的自由资本主义进行种种改良的努力,其结果就是福利国家制度。 福利国家政策造成的一个基本的变化是“权利”从古典的民事权利和公民权利扩展到现代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承认每个人都有劳动、医疗、教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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